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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造,促进本市经济继续加快速度进行开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撤销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议》要求,经过对2022年市政府现行有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整理,决议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正、废止和失效。
现将废止、修正、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收效。凡经发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办理的根据。
各镇(大街)、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议精力,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方针和办理方面的联接作业,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开展营建杰出的法治环境。
1.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理办法的告诉(海政发〔2012〕39号)
2.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修建临街门面装修办理办法的告诉(海政发〔2012〕40号)
3.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城乡规划区暂时修建办理办法的告诉(海政发〔2012〕41号)
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告诉(海政办发〔2015〕71号)
5.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乡村团体聚餐食物安全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海政发〔2016〕6号)
6.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告诉(海政办发〔2017〕52号)
7.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供热办理办法的告诉(海政发〔2018〕15号)
8.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物业办理办法的告诉(海政办发〔2020〕6号)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食物安全作业责任的告诉(海政发〔2018〕1号)
1.海城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城市食物安全要点作业组织的告诉(海政办发〔2015〕69号)
2.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逐渐加强食物安全作业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发〔2016〕30号)
3.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食物安全要点作业组织的告诉(海政办〔2017〕54号)
4.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农业水价归纳变革作业细则的告诉(海政办发〔2017〕58号)
5.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撑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宅需求的告诉(海政办发〔2015〕40号)
6.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三年举动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8〕85号)
7.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撤销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作业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9〕22号)
8.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秸秆归纳利用试点县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7〕75号)
9.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2018年秸秆归纳利用试点县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8〕82号)
10.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2019年秸秆归纳利用要点县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9〕30号)
11.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推动秸秆归纳利用和禁烧作业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6〕107号)
12.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执行“一书两合同”实施计划的告诉(海政办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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