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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体育官网下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待遇

来源:bb体育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23 23:30:46
  • 产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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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补贴服务,旨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快速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对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提供了创业、购房、生活、安家等多方面的补贴服务,充分的发挥各类人才在推进厦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按照博士每人8万元、硕士每人5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每人3万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在厦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04、05、06、07、08、09号窗口

  厦门市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来厦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5年内5折租房”,重点解决该群体来厦五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主要包括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海外留学生或港澳台毕业生;以及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

  通过“i厦门”APP或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综合服务”中的“5折租房”模块线上办理。

  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需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1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账号,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认定及安居政策申请”模块,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组织两批次申报审核,第一批次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31日,第二批次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一批次主要围绕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优惠需求来做审核,涉及申请享受安居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及未能及时在第一批申报认定的,于7月申报期满后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再次集中审核);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局予以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骨干人才,由市住建局负责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

  2015年12月1日起新引进到市、区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属非首次来厦的人才应入厦工作满三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已在厦门购房(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或租房(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账号,选择人事人才项目中的“人才认定及安居政策申请”模块,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事项;市住建局负责审核人才房的购房资质;

  市人社局对补贴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才发放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市住建局统一组织房源配售工作。

  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结果适用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留厦六条”中人才安居保障、配偶随迁安置、子女就学、个税奖励、医疗保健等优惠。

  已按《厦门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取得人才住房或按《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获批人才住房补贴的在职在岗人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类型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参考认定时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骨干人才,其引进时间自2017年12月13日起算(以在厦工作缴交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首次记录为准)。

  人才入厦时间以在厦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时间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前的时间作为引进时间。在校生缴保的以毕业后缴保或纳税的时间起算。人才兑现安居优惠政策时,按人才本人连续在厦缴交个税(收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和在厦缴交社保的时间计算其实际在厦工作年限。

  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以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为准(2022年为124463元)。年度薪酬以在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凭(事业单位可提交按财务规定出具的薪酬收入证明,不含政府一次性生活补贴)。

  首次认定时未申请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可直接登录安居政策申请系统来进行申报安居优惠类型,无需重新认定人才类别。

  在审核期间,需补充修改材料的,原则上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上报,因逾期未上报成功的请于下一批次做申报。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上的水准,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符合本意见适合使用的范围、适用对象和门槛,并按《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小两口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企业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不是满足《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住房补贴申请获批后,市人社局每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发放。从第二个发放年度起,市人社局对发放对象是否仍符合发放条件做复核。若符合的,则继续发放补贴;若不符合的,则取消该年度补贴发放资格。

  非首次调入人员应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拥护中国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申请时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才;

  市骨干人才及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取得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取得户籍方式和单身年龄的限制,其中非本市户籍骨干人才需在申请认定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

  (一)具有博士学位(我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参照本款申请)的人才;

  (四)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职称)的人才;

  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人才类型确认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骨干人才名单推送至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负责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

  为确保政策延续性,引进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时间根据相关要求自2017年12月13日起算。

  第二条第四项中的重点产业领域范围参考认定时的《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 )

  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由市住房局按照《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及批次配售方案执行。实施中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在骨干人才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对象为纳入受理范围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无住房的骨干人才申请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含已批未建宅基地)、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没办法办理产权)、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二)市骨干人才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取得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取得户籍方式和单身年龄的限制。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他包括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住房局关于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骨干人才认定事项通知》的具体规定。

  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予、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四)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在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至少有1人确认为骨干人才,符合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能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申请住房优惠政策的骨干人才名单,将意向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我市骨干人才名单中的申请家庭全部纳入本批次受理范围;

  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掌上办”-“资格申请”-“骨干人才批次”栏目线

  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2024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引进时已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含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其中,如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毕业生,毕业时其毕业院校或专业应已入选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毕业时其毕业院校为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镇街属)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申请。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财政局,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不按照实际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将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更改房子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更改房子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退出之日起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缴交市场租金。经双方协商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报期内,由人才所在的用人单位登录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人才类型确认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市人社局对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骨干人才名单推送至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负责骨干人才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管理、退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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